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与数字文化创意内容的融合日益深入,直播带货、虚拟主播、互动营销等新业态层出不穷。在繁荣背后,虚假宣传、数据造假、侵犯知识产权、诱导消费等乱象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为这一新兴领域划清红线、立好规矩,标志着对电商数字文创内容服务的监管进入新阶段。
根据《意见》,以下几类在电商平台上常见的涉及数字文化创意内容服务的行为,将被明确禁止或严格规范:
一、 严厉禁止虚假与误导性内容创作与传播
《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数字技术(如AI生成、深度伪造、虚拟场景等)制作、发布、传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例如,通过虚拟技术夸大产品功效、伪造“爆单”场景、编造用户好评、虚构“全网最低价”等行为都将被重点打击。平台需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对疑似违规内容进行识别与处置。
二、 严格规范数据造假与流量作弊行为
针对长期存在的“刷单炒信”、“刷量控评”、“虚构互动数据”等顽疾,《意见》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造假、虚假交易、虚构点击量、观看量、点赞量、收藏量等数据。平台有责任建立健全反作弊机制,监测异常数据,并对查实的作弊行为及涉及的商品、内容、账号采取限流、屏蔽、下架、封禁等处置措施,确保交易和评价信息的真实性。
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禁盗用与非法改编
在数字文创内容创作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美术作品、软件、虚拟形象(如虚拟偶像)等元素,或进行非法改编、拼接、再传播的行为将被禁止。电商平台及内容服务提供者需建立知识产权审核与侵权投诉快速处理通道,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
四、 禁止利用特定内容诱导非理性消费
《意见》特别指出,禁止利用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如剧情式短视频、沉浸式直播、互动游戏等)设置欺骗性、误导性的消费场景,诱导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非理性消费。禁止利用虚假的“限量抢购”、“秒杀”、“最后机会”等紧迫性营销内容进行不当诱导。
五、 规范算法应用,禁止“大数据杀熟”及信息茧房滥用
在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分发数字文创内容及商品时,禁止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即“大数据杀熟”)。也需避免算法推荐过度强化单一偏好,形成有害的“信息茧房”,从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或传播不良价值观。平台应提供更透明、可选择的推荐机制。
六、 严守内容安全底线,抵制低俗不良信息
所有在电商场景中应用的数字文化创意内容,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禁止含有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诈骗、低俗庸俗媚俗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平台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过滤。
影响与展望
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对电子商务与数字文创产业交叉地带一次系统性的规范。短期内,可能会促使平台和商家进行自查与整改,淘汰一批依靠违规手段牟利的主体。长远来看,这将有力净化网络营销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原创者权益,引导行业从“流量为王”的粗放竞争,转向“内容为本”、“诚信为基”的高质量发展轨道。对于诚信经营、专注优质内容创作与产品服务的商家和创作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数字商业生态。
随着监管技术的持续完善(如利用AI进行违规内容识别)和跨部门协同的加强,电商数字文创内容服务有望在规范中迎来更可持续、更具创新活力的春天。